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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资源治理条例

广东省水资源治理条例

  • 分类:地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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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布时间: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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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形貌】(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聚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使用、节约和;に试 ,增强水资源统一治理 ,实现水资源的可一连使用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执法、规则 ,团结本省现实 ,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使用、节约、;ず椭卫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 ,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广东省水资源治理条例

【提要形貌】(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聚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使用、节约和;に试 ,增强水资源统一治理 ,实现水资源的可一连使用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执法、规则 ,团结本省现实 ,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使用、节约、;ず椭卫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 ,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 分类:地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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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布时间: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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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聚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使用、节约和;に试 ,增强水资源统一治理 ,实现水资源的可一连使用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执法、规则 ,团结本省现实 ,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使用、节约、;ず椭卫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 ,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划定对水资源实验取水允许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水资源治理 ,增添和;ぶ脖 ,修养水源 ,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 ,改善生态情形。

第四条 水资源实验行政区域治理与流域治理相团结的治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认真本省水资源的统一治理及本条例的组织实验。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凭证划定的权限认真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治理。本省设立的流域治理机构 ,在所统领的规模内行使由执法、规则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授予的水资源治理和监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形;ぁ⒔煌ā⒔ㄉ琛⒘焱磷试础⒕蒙桃怠⑴┮怠⒂嬉怠⒘忠档炔糠制局ぶ霸鸱止 ,认真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使用、节约和;さ挠泄厥虑。

第五条 开发、使用、节约和;に试从Φ敝苋 ,统筹兼顾 ,综合使用 ,考究效益 ,施展水资源的多种功效。

第六条 实验妄想用水、节约用水。

第七条 勉励、支持开发、使用、节约和;に试吹目蒲а芯。

第八条 在水资源开发、使用、节约、;ず椭卫硎虑橹行Ч灾牡ノ缓托∥宜郊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开发使用

第九条 水资源综合妄想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组织体例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防洪、治涝、浇灌、航运、供水、水力发电、渔业等专业妄想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组织体例 ,或者其他有关部分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组织体例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资源妄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总体妄想。在水资源缺乏地区 ,应当控制城镇生长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及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水资源设置应当优先知足生涯用水 ,维护生态情形基本用水需求。

第十二条 地下水年度可开采量、井点总体结构和取水层位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确定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地下水的限制开采区和榨取开采区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领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分划定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可以凭证现真相形 ,凭证划定的权限 ,在特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制订详细的水资源设置计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验。

第十四条 跨流域或者跨行政区域取水的 ,应领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分的意见 ,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或者区域的用水需求 ,告竣协议后 ,方可凭证划定申请治理取水允许手续。达不可协议引起纠纷的 ,由配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在纠纷解决前 ,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 ,不得片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章 取水允许

第十五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 ,取水单位和小我私家(以下统称取水户)必需凭证本条例的划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申请取水允许证。但农村整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整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允许证:

(一)家庭生涯、禽畜饮用月取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浅易要领非营利性月取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

(三)农业浇灌、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下的;

(四)农业抗旱应急取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清静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需取水的;

(六)为包管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清静和生产清静而必需取水的;

(七)农村敬老院、中小学校自用直接取水的。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允许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取水允许预申请;预申请经批准后 ,方可向妄想、建设部分治理立项、建设等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 ,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提出取水允许申请。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想程序的取水工程 ,可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取水允许申请。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认真下列取水允许的审批、发证:

(一)省管水利(含供水 ,下同)工程取水;

(二)总装机五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

(三)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

(四)其他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认真下列取水允许的审批、发证:

(一)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

(三)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四)其他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取水;

(五)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 ,以及在未设水行政主管部分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取水。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认真本条第一、二款划定以外的取水允许的审批、发证。

第十九条 在珠江干流和西江取水量凌驾水利部划定限额的 ,取水允许应当报珠江流域治理机构审批、发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接到取水允许申请后 ,应当在六十日内决议批准或者不批准;需要增补或者修正质料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取水有争议的 ,应当在争议解决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取水允许申请 ,在取得取水允许证后 ,方可到领土资源治理部分治理响应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取水户应当在取水点装置经计量治理部分检测及格的量水设施。无量水设施或量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的 ,取水量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盘算。

第二十三条 取水允许证实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审或者年审缺乏格的 ,取水允许证无效。

取水允许证有用期不得凌驾五年。取水限期届满 ,如需继续取水的 ,取水户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重新治理取水允许手续。

取水允许证不得出租、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原审批机关可核减或者限制其取水量:

(一)自然缘故原由使水源爆发转变的;

(二)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地下水开采可能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难的;

(三)需水量增添而水源无法知足的;

(四)节水、废污水处置惩罚步伐不落实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章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第十六条划定的除外。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详细征收步伐凭证省人民政府的划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实验分级征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认真征收省管水利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 ,省管电力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认真征收;取水口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管水利、水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认真征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认真征收取水口在本行政区域的市管水利、水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 ,以及在未设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的行政区域内取水的水资源费。

其他应征收的水资源费 ,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征收。

对跨市、县行政区域取水的水资源费的征收有争议的 ,由配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协调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水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按现实发电量计收 ,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现实取水量计收 ,水资源费列入本钱。

第二十八条 水资源费统一缴入同级财务 ,实验预算治理和分级分成治理。县级水资源费 ,属对县管工程取水征收的 ,应当凭证百分之十的比例上交地级以上市财务 ,属对省管、市管工程取水征收的 ,应当凭证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上交地级以上市财务;地级以上市征收的水资源费 ,应当凭证百分之十的比例上交省级财务。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费应当用于水资源的;ず椭卫 ,实验专款专用 ,详细步伐由省人民政府制订。

第五章 妄想用水与节约用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认真组织、指导和监视妄想用水、节约用水事情。

第三十一条 全省的水中恒久供求妄想 ,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制订 ,报省人民政府妄想行政主管部分审查批准后 ,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市、县水中恒久供求妄想 ,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凭证全省水中恒久供求妄想制订 ,报同级人民政府妄想行政主管部分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水量分派、调理妄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订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验。

跨市、县(区)的水量分派、调理妄想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征求有关人民政府意见后制订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有调蓄使命的水工程治理单位 ,应当凭证经批准的水量分派、调理妄想蓄水、放水。

因干旱等特殊情形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凭证划定的权限 ,可以对水量举行暂时调理 ,取水户和水工程治理单位必需听从。

第三十三条 农业浇灌应当推广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节约用水手艺 ,完善浇灌工程的刷新配套和渠道防渗设施 ,镌汰耗水量。

第三十四条 城镇供水应当增强对用户的节约用水治理事情 ,增强供水、用水设施的治理 ,镌汰水的漏损量。

第三十五条 取水户应当严酷凭证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对逾额取水部分实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逾额取水缺乏百分之十的部分 ,加收一倍水资源费;逾额取水百分之十以上 ,缺乏百分之二十部分 ,加收二倍水资源费;逾额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 ,缺乏百分之三十部分 ,加收三倍水资源费。逾额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责令其暂停取水 ,限期整改。

第六章 水资源;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情形;ば姓治理等有关部分体例水资源;ね;制订水功效区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凭证国家资源与情形;さ挠泄刂绰衫蚝捅曜 ,审定本行政区域水体的纳污能力 ,向情形;ば姓治理部分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源地、景物胜景区水体、主要渔业水体及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划定水资源;で ,接纳严酷;げ椒 ,包管;で诘乃是泻匣ㄓ猛镜谋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增强水资源监测 ,按期宣布水资源公报。

第三十九条 开发使用地下水 ,必需避免地面沉降、水源枯竭和海水入侵 ,避免水质恶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 ,凭证地下水、地面沉降等视察资料 ,确定地面沉降地区的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和回灌总量 ,严酷限制开采。

取水户应当增强对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的监测 ,建设手艺档案。

第四十条 榨取在饮用水水源;で谏柚门盼劭。

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或改建、扩建排污口 ,必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审查赞成后 ,方可向情形;ば姓治理部分治理排污申请手续。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户举行现场检查时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形和资料。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 ,未经批准兴建取水工程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阻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不予批准取水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拆除取水工程 ,逾期不拆除的 ,强行拆除 ,所需用度由违法单位或者小我私家肩负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 ,未经批准私自取水或者不凭证批准的取水允许划定条件取水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阻止违法行为 ,限期接纳调解步伐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允许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阻止违法行为 ,接纳调解步伐 ,可处以忠言或者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取水允许证:

(一)不按划定装置取水计量设施的;

(二)故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监视检查 ,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三)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议的;

(四)出租、转借、涂改取水允许证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开采地下水 ,引起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海水入侵或者水质恶化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阻止取水 ,接纳调解步伐 ,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第四十六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

第四十七条 遮掩、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同级财务、审计、监察等部分举行查处 ,强制扣缴 ,并对有关认真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对切合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批准取水或者对不切合条件的取水申请给予批准取水允许的 ,由上一级主管部分或者监察机关对认真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及其他有关部分事情职员在推行职责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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