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流堤防治理条例
- 分类:地方规则
- 作者:
- 泉源:
- 宣布时间: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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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形貌】1984年6月16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984年7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宣布
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聚会通过第一次修正
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聚会通过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增强河流和堤防工程治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清静渡汛,包管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工业的清静,增进工农业生产生长,凭证国家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特制订本条例。
广东省河流堤防治理条例
【提要形貌】1984年6月16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984年7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宣布
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聚会通过第一次修正
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聚会通过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增强河流和堤防工程治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清静渡汛,包管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工业的清静,增进工农业生产生长,凭证国家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特制订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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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6月16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984年7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宣布
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聚会通过第一次修正
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聚会通过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增强河流和堤防工程治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清静渡汛,包管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工业的清静,增进工农业生产生长,凭证国家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分,是本省各地河流堤防治理的主管部分,认真本条例的组织实验和监视执行;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分认真外地区江河流域的妄想和水利资源开发使用;认真堤防工程的治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直导下做好防洪调理事情。
第三条 为增强河流堤防治理事情,各地应凭证需要建设健全河流堤防治理机构,归各级水利部分向导。市区、城镇河段的河流堤防治理机构,由外地城建部分与水利部分派合组建和向导,按江河流域妄想的要求及市区、城镇总体妄想的安排,认真市区、城镇规模内的河流堤防治理和防洪事情。
第四条 凡与河流堤防治理事情有关的部分,必需在外地人民政府的向导下,亲近配合,配合做好河流堤防的治理事情。各级河流堤防主管部分要本着专业治理和群众治理相团结的原则,充分依赖群众,切实治理好河流和堤防。
第五条 水利、电力部分在河流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需凭证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思量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さ确矫娴南质敌枰,并应征得有关部分的赞成。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需要在河流、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需报经外地河流堤防主管部分赞成,并听从指挥。在河流、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外地河流堤防主管部分统一妄想、治理,与河流整治相团结。
第七条 凡在河流、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盛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流堤防清静,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转变,不得故障河流水文视察,不得危及水陆交通清静。在河流、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需提出设计计划报经外地河流堤防主管部分和交通行政主管部分赞成后,按下列分级治理权限呈报审批:
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规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流堤防主管部分审批;
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规模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流堤防主管部分审批;
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流、滩地上举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妄想设计计划,报省水利部分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诿啪傩刑餐靠,由开发使用单位提出妄想设计计划,报省水利部分转报水利部流域治理机构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小我私家不得填堵河流,或在河流、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种种修建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经批准在河流治理规模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小我私家应当向河流堤防主管部分缴纳河流治理规模占用费。收费标准和步伐,由省人民政府制订。
第八条 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准铺种草皮,禁绝种树。其他江海堤防莳植护堤作物,必需严酷凭证省的有关划定,由河流堤防治理部分统一妄想、治理,任何单位及小我私家不得私自垦堤莳植。
第九条 区级以上水利部分及其他专业部分对其治理的堤防工程,应凭证外地水情,划定警戒水位和清静水位〈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清静水位,应报省河流堤防主管部分审定〉,建设健全防洪组织和防汛事情制度,落实防洪抢险步队和使命,按划定贮存和更新防汛物资,做好汛期的防洪事情。江海堤防涵闸和拦河闸坝工程的闸门启闭操作,必需由治理单位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私自操作或越权指挥。
第十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已往已征用、划定的护堤地,均归国家所有,由河流堤防主管部分治理。
新建堤防僧人未划定护堤地的堤段,外地市(地)、县人民政府应按下列划定划定护堤地:
一、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主要城镇或五万商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
二、捍卫一万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米至三十米;
三、捍卫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县(市)人民政府凭证现实需要划定。
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第十一条 凡使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需经外地河流堤防主管部分赞成。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分或使用单位认真。修建跨越堤顶的蹊径,必需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计划,经外地河流堤防主管部分赞成,并报上一级河流堤防主管部分批准后,才华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计划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切合清静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需认真加固、改建或堵闭,放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第十三条 为包管河流两岸堤防清静,凡在本省内河行驶的高速双体船及其他大马力浪损堤围的船只,应当在通过危险堤段时减速行驶。河流堤防主管部分应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分,凭证堤防及其滩岸的详细情形,在必需限制航速的河段设立限制航速标记。
第十四条 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流堤防治理部分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步伐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五条 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著效果,或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中有主要孝顺的单位和小我私家,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河流堤防主管部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条例,故障河流堤防治理者,应凭证差别情形,按下列划定处置惩罚:
一、私自在河流、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划定举行莳植者,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由原建单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整理。
二、在河流、滩地上倾倒矿碴、炉碴、煤灰、土壤、砖;;瓦砾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倾倒单位或小我私家扫除。
三、在河流、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私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流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小我私家认真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应对船舶认真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罨蛐姓处分;造成河流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还应凭证其损毁水平和应负的责任,令其部分或所有赔偿修复工程的用度和所造成的损失。
五、私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挪用、偷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视察装备和|种种丈量标记等防汛治理设施的,应凭证损失水平,令其赔偿外,还应凭证情节轻重,划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认真拆除、整理、修复(或认真该项用度)和赔偿损失外,可以凭证情节轻重,没收其不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接受处分后,发回暂扣的作业工具。
第十七条 各级河流堤防治理部分及其事情职员,必需模范执行本条例。凡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情形,伪造资料,违章运行,致使公共工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治理单位认真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分;冒犯刑法组成犯法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本条例,以暴力、威胁要领阻碍河流堤防治理职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破损河流堤防工程设施的,或不平从防洪调理下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精当事人须作出责令拆除整理、修复及赔偿、?畹却Ψ值,由外地县级以上河流堤防主管部分决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平的,可以在接随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来由罚决议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议不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随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推行处分决议的,由作来由罚决议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或?,应从单位的利润留成、企业基金、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生产本钱或基本建设投资,不得列人营业外支出,不得因经济赔偿或被?疃蕴辖焕蠛陀δ伤敖。对小我私家的?,由小我私家肩负。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被处以?钊返笔氯,应在收随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收受?畹囊杏Π雌诮?钌辖晒。详细收缴步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省财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认真人和当事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地河流堤防主管部分提出意见,按干部、职工的治理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已往省揭晓的有关条例、划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省有关部分应对以前揭晓的治理划定加以整理,并报请原宣布机关宣布废止或加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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